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0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16-D户室。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6808.6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26808.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458.67元,该案已冻结,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扣划上述款项;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XXXXX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该房产我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共有人陈新、张稳稳、张军)名下有位于XXXXX房产,该房产我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XXXXX车,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查封及处置该车。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卡迪 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