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新方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16楼D户。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7504801.55元(其中本金7440200.55元,执行费64601元); 二、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