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原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的存款、收入646,600.0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负担本案执行费8,86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