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2882号
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街道大丰村168号锁金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诚呈,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微,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6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湖南晶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旷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金辉
书 记 员  曹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