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7民初517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75年12月12日,身份证号513425197512127819,现住四川省会理县下村乡武家沟村1组11号。
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49612375,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6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旦正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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