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6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信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章、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建材款26941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因平江电厂500千伏输送工程瓮江段等地电力建设的需要与原告达成运输协议,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费用为26941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起诉。
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工程是由被告方承建,原告为被告方提供运输服务属实,涉及平江工程的金额应为69416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经本院审理:2021年7月开始,原告方开始为缘信公司益阳工地、岳阳平江工地提供铁塔等材料运输服务。2021年10月6日,双方就平江工地签订《塔材运输协议》。至2021年12月该工地运输费用为99416元,被告缘信公司已经支付3000元,欠付69416元。另原告陈述其2021年7月起为缘信公司益阳工地输运塔材,2021年9月18日经结算该工地的运输费用为683980元,现已支付483980元,余欠200000元。被告方认可原告方为益阳工地提供了运输服务,但是对于该工地欠付金额不予认可。而且被告认为该欠款与本案无关,该合同管辖地应在益阳赫山区,不应在平江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塔材运输协议》,结算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位于平江电厂的工地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于该合同运输欠款6941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的益阳工地的运输欠款,在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由于益阳工地的欠款并非本案合同产生的欠款,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694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至以下账号9558********,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70.62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75元,由原告负担189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春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争光
书 记 员 朱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