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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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321民初3920号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67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8元,减半收取计5169元,由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瞿萍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