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280号之一
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辉煌路8号长信住工科技产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信公司资兴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22元,减半收取21611元,由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