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23执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兴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干劲路10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2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