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4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85376146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红军,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2.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二台(查封期限2023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因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因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791129元[其中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逾期利息170598(后续利息及***行金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0531元],申请执行费20311元,合计181144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