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281号
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大龙口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资兴百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