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丹阳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3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丹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32号群艺馆2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538-5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10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74.97元(含诉执行费2761.3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扣划执行款项详单:
1、判决确定的租金:189100元;
2、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年利率4.35%;从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裁定签发之日2018年8月29日,计495天):189100元×4.35%年×495天÷365天/年=11155.6元;
3、案件受理费1658元,执行费276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