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8民初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牟从合,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申请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87032390F。
原告牟从合与被告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冀0928民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泊头支行账号10×××97的存款人民币56万元,期限为12个月。牟从合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泊头支行账号10×××97的存款人民币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