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从合,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上诉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从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查过程中,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