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8民初22号
申请人:牟从合,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比省沧州市吴桥县,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87032390F。
原告牟从合与被告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牟从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牟从合以自己名下房产(吴房权证桑03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可能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泊头支行账号10×××97的存款人民币56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牟从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