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晋0522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1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为263.21元,其中183.21元已被我院其他案件冻结,无车辆、无公积金信息,其投资办理的阳城县鑫椿机械厂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限制被执行人投资办理的阳城县鑫椿机械厂办理变更注销等工商登记。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