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星茂园艺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星茂园艺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7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星茂园艺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电台道银行6-306-3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彬,总经理。 天津市星茂园艺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450815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2021)津0116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十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离心机十二台、储罐十一个、冷凝器二十一个、回收塔一套(四截),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2日,但因以上设备已设定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除以上车辆和设备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