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异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900773213200W,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90014014580XY,住所地盐城市(401/402/405/405A)。
法定代表人朱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斌,该支队政治委员。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盐城市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已经支付给亮辉公司的执行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请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已经支付给江苏亮辉公司的执行款予以回转。事实与理由:***与中原公司、朱荣华、江苏大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以下简称大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苏0903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告中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44.8万元(上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以本金320万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及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被告大户公司、朱荣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2066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自觉履行,***于2016年底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分文未执行到位,期间,盐都区人民法院应本人申请曾对被执行人中原公司施工的发包方消防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原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后亮辉公司在盐都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后又径行撤诉。此后,亮辉公司以中原公司、消防支队为被告在盐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形成判决,盐城开发区法院以该判决书为依据扣划了消防支队处被***查封的款项,并支付给亮辉公司。***认为盐城开发区法院无权扣划已经被查封的款项,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中原公司、大户公司、朱荣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03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44.8万元;二、被告中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三、被告大户公司、朱荣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3月10日,亮辉公司作为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原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03执异字3号,裁定驳回案外人亮辉公司的异议请求。嗣后,亮辉公司(原告)与中原公司、消防支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亮辉公司工程款760574.47元;二、被告消防支队在欠付被告中原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亮辉公司的前项债权承担责任。2017年11月13日,亮辉公司依据(2017)苏0991民初771号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中原公司案款147850元,并已支付给亮辉公司。
本院认为,异议人***系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其与中原公司、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与本案执行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本院(2017)苏099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消防支队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亮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消防支队应履行法律义务的银行存款,其行为并无不当,故***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中斌
审 判 员  陈红霞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