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6元,减半收取5703元,由原告江苏亮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