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揽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肖家巷43号,注册号×××10。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5675R。
法定代表人:熊旺林。
申请执行人宜昌揽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50730元及利息(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等,未执行到任何案款。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