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7922号
原告:湖北安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华路特八号。
法定代表人:**能。
原告湖北安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安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安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