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563005.6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6300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2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2021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4日、2022年8月4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2日,本院进行线下财产调查,并约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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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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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