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7266号
原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2-A02栋(A02)1单元3层2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WGR9G。
法定代表人:闵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元超,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98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278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3元,由原告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