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02414号
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下庄村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金桂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