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金贝山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下庄村**v>

法定代表人:苏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上诉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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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的规定,因合间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长垣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以上等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均不在邢台市桥西区,该合同协议约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故本案的管辖权均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无关,所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民事裁定,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审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吊装合同》可以证明,该合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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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更名为邢台市信都区),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现更名为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明确,应为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勤耕

审 判 员 武 洁

审 判 员 武 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洪永

书 记 员 尚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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