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乡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2619490。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泊宁,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蒲**金贝山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50YX6B。 法定代表人:李卫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化学产业园区用代码911302300509685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有伟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