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52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崔志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院**楼**1240。
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董事长。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1485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8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服务费1485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8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耿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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