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方正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4540号
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88号1#楼的第4层406、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066144D。
法定代表人:李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水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29XP。
法定代表人:崔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航,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梅,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资源管理人员。
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前调解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依约支付原告1 512 00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谢彩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叶丽芳
书  记  员   徐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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