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2407号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005062。
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臣,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瑜,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729XP。
法定代表人:崔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宁,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长安航空营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47957T。
法定代表人:张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崇慧,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难以在简易程序法定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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