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刘乐江等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5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蔚,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霆,北京市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霆,北京市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信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驳回民航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民航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错误地审核认定本案证据,从而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形成了错误的判决认定。一、《中国航信在线分销(IBE+)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协议》)不是一份真实有效的协议。薛蔚、***和民航信公司在开展IBE+接口服务之初,是一项免费服务,是在为民航信公司进行测试,双方对之后何时改变为收费服务,并没有达成合意。也正基于此原因,薛蔚、***在为配合民航信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时,才在协议生效日期和签署日期留白,留待日后协商一致后再另行决定,而且现有证据表明,在2015年8月,双方对协议的有效期从何时开始并没有一致意见,否则也不会留白,而截至目前,薛蔚、***对民航信公司在协议书中手填的起止日期并不认可。因此,这份民航信公司私自手填生效日期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该份协议也自然没有生效,不能据此判断薛蔚、***对民航信公司是否负有债务或者据此计算债务起止时间以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核认定本案证据,仅单凭民航信公司的自述,就认定《技术服务协议》是一份有效的协议,且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公正的。二、民航信公司不是靠谱辉程票务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靠谱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薛蔚、***对民航信公司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薛蔚、***对民航信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薛蔚、***对民航信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并不知情,不知道《技术服务协议》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不知道仲裁委裁决书的存在,不知道有拖欠民航信公司服务费的事实存在和具体数额,因此,民航信公司并非是“已知债权人”,薛蔚、***在注销公司时,对民航信公司并不负有通知义务。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其他债权人,薛蔚、***仅负有公告的告知义务。对此,薛蔚、***已经在《北京晚报》上对注销清算事宜进行公告,履行了公告义务。公告是法律规定的清算组的通知形式之一,是针对群体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出的通知,一经公告就视为通知的内容已经送达,在公告期限内,债权人没有进行登记就应视为放弃债权,未知债权受限于未知状态,不能要求清算组对未知的债权发送通知。因此,薛蔚、***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债权登记通知,是法律允许的形式,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讲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情况,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薛蔚、***对靠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薛蔚、***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应支付费用需以民航信公司的IBE+后台管理系统导出的流量数据作为依据计算得出,而民航信公司提供的流量数据证据,经在民航信公司后台计算机系统进行原件与复印件的比对发现,现场看到的IBE+系统后台管理的界面与民航信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界面不一致,且多出了“交易库”、“历史库”、“合计”等字样,且最主要的是系统的地址都不一致。该系统中的数据不应予以采信,薛蔚、***有理由怀疑流量数据的真实性。由于民航信公司无法确认其提供的流量数据的真实性,也就无法确认薛蔚、***应支付给其所谓的流量服务费的数额,在民航信公司提供的薛蔚、***不予认可的所谓账单显示,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账单金额共计1046513.34元,而且民航信公司也陈述,账单数据均系从公司IBE+后台管理系统导出数据,无法更改,一审法院也如上所述错误地认定民航信公司系统内数据的证明力较强。但一审法院在认定具体数额时,却没有依据系统内的数据值,而是自相矛盾地依据了仲裁裁决中确认的数据值927647.23元,而仲裁委开庭和裁决之时,靠谱公司已经不复存在,裁决书显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所认定的数额,作为薛蔚、***承担义务的数额显然无任何法律依据。
民航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薛蔚、***的上诉请求。一、靠谱公司与民航信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二、民航信公司是靠谱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三、一审法院现场调查的数据与民航信公司一审提交的书面文件的数据一致,且薛蔚、***可以以自己存储的数据予以核实。综上,薛蔚、***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民航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薛蔚、***共同赔偿民航信公司损失1046513.34元;2.薛蔚、***共同赔偿民航信公司滞纳金损失(以1046513.3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薛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靠谱公司作为甲方与民航信公司作为乙方签有《技术服务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线分销技术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一、合作内容。1.航空旅游系统接入。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收甲方确认的协议OFFICE:pek628为甲方从事电子商务机票查询销售业务的OFFICE。2.在线分销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航空旅游在线分销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向甲方提供在线分销技术接口(简称“IBE”),并进行深入的技术及业务层面的合作。乙方给予甲方在航空运价优化以及移动互联网分销方面的技术支持,帮助甲方提高航空运价系统使用效率,研究动态打包产品销售等分销技术,共同提升甲方终端客户的用户体验。3.其他相关业务合作。在本协议约定外的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和服务内容,若因此产生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标准将另行约定。二、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5)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8)甲方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条款和时间缴纳各项费用,无论甲方是否申请了测试及上线投产。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为甲方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按本协议约定实现甲方电子商务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航空航班的实时座位状态查询和国内航空公司民航机票的实时预定出票等功能。……(6)如果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条款和时间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和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三、结算标准与支付方式。1、在线分销技术服务费。(1)计费方式。乙方按照甲方通过乙方系统(IBE+接口)形成的航班订座数量进行计费,并按季度出账。2.超流量费。当甲方的任何一种订座记录或外航航段订座量未达到足够数量,从而导致流量预定比超出比例上限时,则超出部分的流量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结算。国内功能类流量:1条按照0.015元计费;国际功能类流量:1条按照0.08元计费。3.保底预定标准。甲方使用IBE+接口的预定量,每季度不小于10000个,当小于10000个时,按照10000计费。当大于(含)10000个时,按实际计费。4.其他产品收费标准。本协议中未包括的产品或技术服务功能,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进行约定。5.费用的支付与结算周期。(1)结算周期。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以协议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进行计算,由甲方按照自然季度结算。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在每季度首月提供上季度服务费用账单,甲方在收到账单后三十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费用。(2)甲方如对乙方作为开账依据的统计数据存有疑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甲乙双方将尽快调查协商解决该数据差异。甲方先按照账单金额缴纳费用,如双方核实结果确为乙方数据有误,乙方在下期账单中对错误统计部分流量产生的费用进行修正。(3)所有款项由甲方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4)逾期责任。如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将应缴费用支付给乙方或无故逾期不付,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实际支付费用时间计算,每迟缴一日加收应缴纳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与本合同规定费用一并由乙方向甲方征收。甲方逾期不付时间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乙方将视其为违约行为。6、说明。交易是指IBE+接口采用请求/响应交互方式……无论响应信息属于上述哪种类型,只要IBE+服务器收到来自客户端的一个请求信息,并在对其进行处理后返回了响应信息,即认为完成了一个IBE+的交易。对于交易次数的统计,以IBE+服务器端日志中相互对应的请求/响应记录作为统计依据。以交易数(条数)作为交易流量统计单位(流量也称访问量)。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另外一方可书面要求该违约方立即纠正,若在违约方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应在三个月内向未违约方支付。八、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协议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期满;双方协商;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被整顿、清算或破产。九、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自2015年3月2日起生效至2016年3月1日终止)。如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前六十天内,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则本协议法律效力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尾部有民航信公司、靠谱公司的盖章及授权代表的签字。附件为在线分销技术接口功能列表。
民航信公司持有2015年、2016年两份账单。2015年账单载明:客户名称靠谱公司,合同名称《技术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4万元,项目内容linkstar,付款项目为技术服务支持费,项目一至项目八分别为2015年每季度的预定费、超流量费的价格及价税合计金额,2015年度的价格总额为541752.45元,税金总额为32505.15,价税总额为574257.6元。2016年账单载明:客户名称靠谱公司,合同名称《技术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4万元,项目内容linkstar,付款项目为2016年1-4季度IBE技术服务支持费,项目一至项目八与2015年一致,2016年度的价格总额为445524.28元,税金总额为26731.46元,价税总额为472255.74元。2015年度、2016年度账单金额共计1046513.34元。
庭审中,民航信公司陈述账单金额的计算方式:每季度费用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预定费,每季度1万元,一年共计4万元,即为账单表头中“合同总金额”的数字;第二部分为超流量费,即国内超流量费加国际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计算方式:(1)若国内流量÷预定总量(小于10000按10000计算)≤150,则不超,国内超流量费=0。(2)若国内流量÷预定总量(小于10000按10000计算)>150,则国内超流量费=【国内流量-150*预定总量】*0.015=【国内流量-150*10000】*0.015。国际超流量费计算方式:(1)若国际流量÷(国际预定量+外航量)=国际流量÷(0+外航量)=国际流量÷外航量≤200,则不超,国际超流量费=0。(2)若国际流量÷(国际预定量+外航量)=国际流量÷(0+外航量)=国际流量÷外航量>200,则国际超流量费=【国际流量-200*(国际预定量+外航量)】*0.08=【国际流量-200*(0+外航量)】*0.08=【国际流量-200*外航量】*0.08(国际预定量=0)。根据上述计算公式,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账单金额具体计算明细如下:一、2015年第一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33784,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3048181,外航量3254,国际超流量费=191790.48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191790.48元。二、2015年第二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105665,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3872256,外航量9799,国际超流量费=152996.48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152996.48元。三、2015年第三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39530,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2215158,外航量6918,国际超流量费=66524.64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66524.64元。四、2015年第四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51169,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2554825,外航量5090,国际超流量费=122946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122946元。五、2016年第一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73181,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3597247,外航量3171,国际超流量费=238141.48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238141.48元。六、2016年第二季度。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83964,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1928508,外航量5090,国际超流量费=74100.1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74100.1元。七、2016年第三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35001,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1837397,外航量2866,国际超流量费=101135.76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101135.76元。八、2016年第四季度费用。第一部分预定费1万元。第二部分超流量费。国内流量5427,预定总量10000,国内超流量费=0元;国际流量541180,外航量1526,国际超流量费=18878.4元;超流量费=国内超流量费+国际超流量费=18878.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民航信公司陈述,账单数据均系从民航信公司IBE+后台管理系统导出数据,无法更改。为核实该账单数据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前往民航信公司现场核实该后台管理系统。经核对,薛蔚、***认为,现场看到的IBE+系统后台管理的界面与民航信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界面上的数字一致,但整体界面不一致,多出了“交易库”“历史库”“合计”等字样,且系统地址不一致。薛蔚、***认为该系统为民航信公司自有系统,可以进行更改。民航信公司陈述,该系统确实是民航信公司研发、维护,但无法更改历史数据,后台管理系统因升级而增加了新的功能按钮,因服务器迁移和部署调整等原因变更了地址。
关于双方签订与履行合同的情况。民航信公司陈述:案涉合同无落款日期,有效期为2015年3月2日起生效至2016年3月1日,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但因靠谱公司一直未付款,民航信公司在后期几乎终止了对靠谱公司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每季度提供上个季度的账单,民航信公司通过口头或电子邮箱每季度都予以提供,因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已无其他催收、对账证据;民航信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薛蔚、***陈述:民航信公司称该服务系免费提供给靠谱公司使用,签合同只是走一个流程;靠谱公司大概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为蔡涛,是负责产品;***负责技术,薛蔚是总经理;靠谱公司、薛蔚、***从未收到过账单、催缴函等。
民航信公司根据其与靠谱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预定费和超流量费104613.34元;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04613.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6万元以补偿民航信公司花费的律师费;靠谱公司承担仲裁费。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民航信公司已经按照《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提供服务的义务,靠谱公司通过民航信公司为其开设的IBE+接口和OFFICE客户端,使用了民航信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但一直未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航信公司表示已经于2016年11月9日关闭了靠谱公司的IBE+专用接口,故合同自2015年3月2日开始生效至2016年11月9日终止;2015年第一季度的预定费为1万元÷90天×30天等于3333元,2015年第一季度的超流量费为87600.72元,2016年第四季度的预定费为1万元÷92天×40天等于4347.83元;民航信公司提交的2016年度第一季度的各项统计数字与网页查询结果一致,仅计算结果有误,根据计算公式(3597247-3171×200)×0.08,得到的数据应为237043.76元;民航信公司提交的2016年第二季度的各项统计数字与网页查询结果一致,仅结算结果有误,根据计算公式(1928508-5090×200)×0.08,得到的数据应为72840.64元;综上,民航信公司2015年服务费共计463400.84元,2016年上半年服务费共计329884.40元,2016年下半年服务费共计134361.99元;2015年服务费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2017年2月1日,2016年上半年服务费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2016年下半年服务费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2017年11月12日。仲裁庭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预定费和超流量费共计927647.23元;二、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滞纳金,其中2015年服务费463400.84元,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16年上半年服务费329884.4元,从2017年3月25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16年下半年服务费134361.99元,从2017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滞纳金均自起算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靠谱公司向民航信公司支付6万元律师费;四、仲裁费43086元由靠谱公司承担。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未申请撤销该份仲裁裁决书。
根据工商档案材料显示,靠谱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股东为雷纯雄,注册资本150万元(已实缴)。2015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变更为薛蔚,雷纯雄退出。2016年9月23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5万元,增加***为股东,***认缴出资0.5万元,出资时间为2032年11月1日,变更后薛蔚持股99.67%、***持股0.33%。2018年3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薛蔚变更为潘喆。2019年1月24日,靠谱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其中组长为潘喆,组员为***、薛蔚,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决议落款处有***、薛蔚的签字。2019年3月18日,靠谱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于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晚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报告落款处有薛蔚、***的签字。2019年3月18日,靠谱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决议落款处有薛蔚、***的签字。2019年3月18日,靠谱公司经核准登记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民航信公司是否对靠谱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二,靠谱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对该债权承担清算责任;第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靠谱公司认可与民航信公司签订过案涉《技术服务协议》,虽辩称系免费使用,但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认为民航信公司与靠谱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民航信公司依约提供服务,靠谱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根据《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自2015年3月2日起生效至2016年3月1日终止);如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前六十天内,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则本协议法律效力自动延长一年。民航信公司自述其已经于2016年11月9日停止服务,故一审法院认为《技术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靠谱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注销,该公司在有尚未清偿的合同款的情况下,由全体股东在清算报告上承诺“公司已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情形,靠谱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薛蔚、***在办理公司注销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备的股东会决议中承诺对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因此,民航信公司要求其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靠谱公司应向民航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共计927647.23元,靠谱公司逾期未支付款项,还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生效裁决书认定的情况,民航信公司要求薛蔚、***支付该部分款项及相应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民航信公司主张该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性质,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民航信公司的IBE+后台管理系统导出的流量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其诉讼请求金额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虽IBE+后台管理系统属于民航信公司自行研发的系统,但民航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上载明的数据与系统中留存的数据一致,证明力较强,在薛蔚、***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数据予以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薛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损失927647.23元;二、薛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63400.8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9884.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4361.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驳回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民航信公司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及债权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薛蔚、***是否应当对该债权承担清算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薛蔚、***以涉案协议所涉服务系免费且并未约定生效日期等为由,上诉主张《技术服务协议》并非真实有效,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认定民航信公司与靠谱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民航信公司已提供相关服务,靠谱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款项。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对于合同有效期及延期约定,结合民航信公司自述的停止服务时间,一审法院认定《技术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11月9日并无不当。薛蔚、***虽不认可民航信公司导出的流量数据,但经一审法院现场核实,薛蔚、***对系统现场界面与证据界面数字的一致性予以认可,对于仲裁裁决书,薛蔚、***亦未提供足以推翻相关认定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对于民航信公司主张损失及违约金所确认的数额合理,本院不持异议。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靠谱公司在尚未清偿全部合同款的情况下注销,薛蔚、***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备的股东会决议中亦承诺对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对于靠谱公司的涉案债务,薛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薛蔚、***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薛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6元,由薛蔚、***各负担653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李 君
法官助理 冯 妍
书 记 员 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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