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45464号
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春,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河金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0层10B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总经理。
被告:怀千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贻翔,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熊枝峰,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刚,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河金桥投资有限公司、怀千江、张贻翔、熊枝峰、***(以下简称五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民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共同赔偿民航公司损失715784.96元;2.五被告共同赔偿民航公司滞纳金损失(以715784.9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民航公司与全旅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旅通公司)签订《中国航信在线分销(IBE+)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民航公司向全旅通公司提供服务,全旅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协议履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以协议有效期开始之日进行计算,按照自然季度结算,每迟交一日加收应交纳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民航公司积极向全旅通公司提供服务,但全旅通公司长期不支付预订费和超流量费,民航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10月31日停止服务,全旅通公司共欠付715784.96元。2018年2月27日,全旅通公司注销,五被告均为清算组成员,但清算组未通知民航公司申报债权,提供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因此民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共同答辩称,不同意民航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五被告不知道全旅通公司被清算的事实,故本案不存在清算责任的问题。五被告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全旅通公司的注销登记。第二,五被告均已实缴出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全旅通公司违规注销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债权公告。民航公司未申报债权。第四,民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数额。民航公司提供给全旅通公司的产品系免费使用,需要付费会另行通知。但全旅通公司未收到付费使用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全旅通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建荣,注册资本166.68万元。2018年2月7日,全旅通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原因为决议解散。工商备案中有以下材料:第一,《全旅通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旅通公司第1届第1次股东会会议,会议应到7人,实到7人,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公司不再经营,同意注销本公司;2.已于2017年1月10日停止经营。决议下方有手写字“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损失为零”,并加盖了全旅通公司公章、银河金桥公司公章以及边文青、***、胡建荣、怀千江、熊枝峰、张贻翔的签字。第二,《全旅通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7年1月10日在北京晨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清算组签字盖章处有银河金桥公司盖章以及边文青、***、胡建荣、怀千江、熊枝峰、张贻翔的签字。第三,2018年1月16日《备案通知书》,载明全旅通公司,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清算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清算组成员包括,负责人胡建荣,成员边文青、***、胡建荣、怀千江、熊枝峰、张贻翔及银河金桥公司。2018年2月27日,全旅通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1218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查明:全旅通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办理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中怀千江、张贻翔、熊枝峰、***的股东签字均不是本人所写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佐证。全旅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全旅通公司2018年2月27日的公司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全旅通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已更新为开业状态。
本院认为,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民航公司以清算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全旅通公司的股东承担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全旅通公司股东会决议》《全旅通公司清算报告》上的签字并非股东怀千江、张贻翔、熊枝峰、***本人所写,也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全旅通公司并无清算的事实,民航公司在本案诉请的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存在。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对民航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存在争议,本案处理结果不影响民航公司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其对全旅通公司的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