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547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547号
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昌霖,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熊皓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用于微缆保护的微管接头”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100214.6);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发明专利侵权赔偿金100万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处理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740元,合计101740元;4.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用于微缆保护的微管接头”、专利号为ZL200710100214.6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近期于山东省德州市中建华府小区内发现由被告作为施工方承包、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的“山东移动德州分公司2018年微管微缆管道”工程中使用了一种微管接头,该微管接头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项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告专利,已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不属于本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现光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