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868号
原告:李德宝,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北京满意领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陈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德宝与被告北京满意领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德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德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晋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