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82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土门乡***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高启,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满意领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布依族,北京满意领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总监。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满意领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6460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承包兰州市兰州保利领秀山工地工程。该工地40#、41#、42#楼因发泡质量问题铲除人工费22320元,别墅因发泡质量问题铲除人工费1260元、四次贴保护膜人工费1080元,前期施工队安装副框发泡胶整改人工费720元;1#号楼加工单下错,重新切料,上楼人工费540元;被告要求做高楼防护540元,共计26460元。施工完毕后,被告住工地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确认。但该笔费用被告至今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对于双方签订的《保利领秀山三区一标项目塑钢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劳务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同意使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保利领秀山三区一标项目塑钢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保利领秀山三区一标项目塑钢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工程地点兰州安宁区****和镇盐池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日期、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质量标准等内容。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的特点,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经询问,双方对于合同性质以及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均无异议。因涉案的工程位于甘肃省皋兰县,故本院应移送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培
书记员聂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