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财保23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华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B座2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9551999A。
法定代表人:胡海骏。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华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华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户名:北京中天华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