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740号
原告:北京青浦环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402。
法定代表人:李慧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兆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楼6层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原告北京青浦环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青浦环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青浦环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钟泽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