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25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3号楼5层北厅(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7号街坊54号国贸大厦-3A1。
法定代表人:胡德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2108354.4元及利息,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0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BC××××、蒙BQ××××、蒙BQ××××、蒙B0××××、蒙BZ××××、蒙B8××××号汽车六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文
审判员  包莉莉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