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0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盛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东外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轩,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素芬,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6层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河北盛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盛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618.44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618.44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婍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敬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