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157号 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9号楼东甲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6层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6115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