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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神亚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宸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9443号
原告:***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北京中神亚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语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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