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508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江商业城***23号。 法定代表人:满化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