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8365288W,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8696984XJ,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苏0706民特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6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