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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45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