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67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光,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英,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瑞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205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秉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恒瑞天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恒瑞天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鑫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