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25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西中堡村北1幢3层3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