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26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西中堡村北1幢3层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欧***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119号裁决书。***与欧***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欧***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2243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243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