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506号
原告: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8号中亚大厦B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红柳道1号赛格柏狮二期厂房5层51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诉争事实另案协商解决,故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交铁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