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382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