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豫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382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