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豫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豫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