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豫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豫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106号 原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585541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顺义区人社局作出的京顺人社工伤认(2220T04489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不服本院(2022)京0113行初32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芸芸